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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发给法院的函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履行地。”该规。《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现在可做司法鉴定中心临泽县法院执行局小游戏玩法规则关于地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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